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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注册
总结一下食品卫生许可证在办理时的一些常见问题
来源: 股份公司注册    日期: 2017-08-11    文字大小:      

  1、问:我准备开一家果汁店,应该到哪里办理许可证?

  答:该问题市食安办正在征求意见当中,暂无明确回答。若向工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只能许可“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类经营方式。

  2、问:我准备开一间包子铺,应该到哪里办理许可证?

  答:该问题市食安办正在征求意见当中,暂无明确回答。若向工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只能许可“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类经营方式。

  3、问:我是一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到哪里办理许可证?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应该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4、问:我是一家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该到哪里办理许可证?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应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5、问:我是一家餐饮经营者,应该到哪里办理许可证?

  答:根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应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6、问:我是一家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该到哪里办理许可证?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流通许可证。

  7、问:我准备开一家凉茶铺,应该到哪里办理许可证?

  答:该问题市食安办正在征求意见当中,暂无明确回答。若向工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只能许可“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类经营方式。

  8、问:我准备开一家蛋糕店,应该到哪里办理许可证?

  答:该问题市食安办正在征求意见当中,暂无明确回答。若向工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只能许可“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类经营方式。

  9、问:我准备开一家肉店,专门卖放心猪肉(或土猪肉),应该到哪里办理许可证?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销售猪肉等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前置行政许可。

  10、问:我准备开一家水果店,专门卖各种国产、进口水果,应该到哪里办理许可证?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销售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前置行政许可。

  11、问:我准备开一家小超市,卖一些包装食品,同时制作一些凉菜、盒饭在超市内出售,应该到哪里办理许可证?

  答:销售包装食品应向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制作凉菜、盒饭在超市内出售,该问题市食安办正在征求意见当中,暂无明确回答。

  12、问:我想事先了解一些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规定,应该到哪里查找?

  答:可以上网查找,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查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13、问:我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全部办好大概需要多久时间?

  答: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17、18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我局作出高于此规定的承诺,通常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14、问:我以前的卫生许可证还没有过期,现在要年审,我该如何处理?卫生许可证是否能用?

  答: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可凭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通过年检,卫生许可证在有效内可以继续使用。

  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67号)的要求,2011年7月底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因此,经营者所持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是不能经营乳制品的,如要经营乳制品,须重新向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15、问:我想查询一下我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进度,如何办理?

  答:可以拨打各单位的咨询电话查询。

  16、问:我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我进行现场核查?

  答:根据《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工商食〔2011〕121号),许可机关对食品经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经营散装食品或者经营项目增加散装食品的; 2.经营散装食品变更经营场所的; 3.药店兼营食品的;4.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它情形。

  17、问:我想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工商食〔2011〕121号),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其中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变更负责人的相关决议或证明、新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许可范围的,提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变更经营方式可不需提交此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8、问:我想延期现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工商食〔2011〕121号),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19、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技术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此,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过去五年内,担任主管人员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20、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每份材料都要盖章吗?

  答:是的。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十、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1、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上的每项资料都必须填写吗?

  答:申请书是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设计的格式文本,请参看内页的“填报说明”。

  22、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提供申请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指定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吗?

  答:身份证明只需提供复印件,并签字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23、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我因为其它原因不能或不想再继续办理营业执照,该如何处理?

  答:可办理注销手续。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24、问:我想注销现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五条、《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工商食〔2011〕121号),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含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25、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交费吗?

  答:不需要。

  26、问: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久?需要年审吗?

  答: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不需要。

  27、问: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了,该如何处理?需要什么手续或材料?

  答: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工商食〔2011〕121号),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补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2.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

  3.负责人身份证明。

  27、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对指定委托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十条,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28、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对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9、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对申请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0、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技术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此,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过去五年内,担任主管人员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31、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每份材料都要盖章吗?

  答:是的。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十、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2、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上的每项资料都必须填写吗?

  答:申请书是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设计的格式文本,请参看内页的“填报说明”。

  33、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提供申请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指定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吗?

  答:身份证明只需提供复印件,并签字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34、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我因为其它原因不能或不想再继续办理营业执照,该如何处理?

  答:可办理注销手续。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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