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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注册
一般纳税人如何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来源: 股份注册公司    日期: 2019-01-02    文字大小:      

  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呢?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

  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4月30日前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2018年4月30日前已自愿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呢?

  根据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办理转登记手续需要如何办理呢?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模块,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申请转登记。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

  2、选择“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

  3、点击“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4、点击“填表”

  5、进入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

  6、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并点击“提交申请”。

  7、待税务机关接收申请并处理后,点击“查询受理结果”查看是否受理通过。

  温馨提醒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受理通过,次月生效后,税控盘联网自动更新,请您月初及时联网查看税控系统,开票按文件要求进行开票。

  转登记后,什么时候可以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请您注意,如果5月申请转小规模,6月申报时需仍按一般纳税人申报。7月份改为简易计税申报。请您先按原期限进行申报。

  在转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关于发票要怎么处理呢?

  (一)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二)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未抵扣的进项该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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