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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注册
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来源: 股份公司注册    日期: 2017-08-11    文字大小:      

  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摄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申请通过改制设乏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1号令)等。

  (二)发起设立的条件

  1.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主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入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这也许会影响到外资企业上市的员工持股安排。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低于总股本的25%,而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假设总股本为4亿元人币以下)在首次发行时至少发行25%的流通股,这就要求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外资比例应至少不低于33%。但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后来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在上市行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这就表示外资在设立股份公司时,外资股份比例超过25%就可以了。若公开发行后,外资比例低于25%,则需要在对外经济贸易部履行变更手续,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相当于填补了外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法规的空白,以往呈实际上都是这样操作的。对于外资股权比例的上限,一般来说,外资单个持股或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占拟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80%。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目前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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