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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注册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
来源: 股份公司注册    日期: 2017-08-11    文字大小: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27

  900955 九龙山B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推进战略转型,拓展海南地区业务,出资人民币45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海南海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日,该全资子公司取得了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名称:海南海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注册资本:4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6年2月2日

  营业期限:2016年2月2日至2066年2月2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会务服务,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展览展示。(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30

  900955 九龙山B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诉人”)于2016年1月19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递交两份起诉状,分别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五项议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1号】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议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2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15);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17);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4)。

  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即下文所称“贵院”)发出了《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因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诉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83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即(2016)沪0106民初83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就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1号、832号)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即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5楼,被告的住所地在浦东新区,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将该案移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6年1月29日,上诉人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沪0106民初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8号7楼C座,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注册地虽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8号7楼C座,但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5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浦东新区,本案应依法移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83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29

  900955 九龙山B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132727272.00元,借款利息 226091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请求支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155336372.00元)。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于2016年2月2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法院”)发来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嘉兴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6)浙04民初37号】、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九龙山”或“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

  平湖九龙山向嘉兴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嘉兴法院判令开发公司及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或“被告”)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2727272.00元,借款利息226091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请求支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155336372.00元),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嘉兴法院将于2016年3月15日开庭,就上述案件进行审理。目前,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被告: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度假区

  负责人:孙力行,职务:主任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2727272.00元,借款利息 226091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请求支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155336372.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与案外人平湖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签订《阳光海岸 项目招商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书,阳光海岸项目位于九龙山旅游度假区东 沙湾,项目土地包括待建设用地187. 82亩,相邻已围垦土地约150亩和可使用 水域200亩。因该项目土地由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 司”)取得,被告九龙山管委会在成功招商收到款项后,需支付被告开发公司土 地回收补偿款。

  2012年11月2日,被告开发公司向九龙山管委会发函,请求提前支付三宗 国有土地187. 82亩的回收土地补偿款72727272.00元,并承诺因提前支付所产生的利息由开发公司承担。据此,2012年11月8日,被告九龙山管委会与原告 签订《协议书》一份,向原告借款72727272.00元,用以支付被告开发公司回收 土地补偿款。同时该协议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结算。原告于2012年 11月13日,向被告九龙山管委会汇款72727272.00元。

  2013年11月22日,被告九龙山公司又向被告九龙山管委会请求,提前支付上述阳光海岸项目中的150亩围垦土地的回收补偿款6000万元,并承诺该笔提前支付资金相应利息由其自行承担,若佳源公司未就该土地成交的,本金6000万元与相应利息均由其承担。据此,被告九龙山管委会又向原告提出借款。2013 年12月3日,原告以汇票方式向被告九龙山管委会出借资金6000万元。

  原告分两次共向被告九龙山管委会出借资金本金共计132727272.00元,被 告九龙山管委会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而被告开发公司作为实 际款项使用人,且其自行向九龙山管委会承诺,自愿承担借款本金和利息。综上 所述,原告认为:两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未归还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 法权益。现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 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28

  900955 九龙山B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

  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6,997,362.4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于2016年2月2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案号:(2016)浙0482民初字第247号】、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物业”或“原告”)的《民事诉状》等相关文件。

  旅游物业向平湖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请求平湖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6997362.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平湖法院将于2016年2月26日开庭,就上述案件进行审理。目前,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董事长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6997362.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将九龙山游艇湾的1-28幢别墅、29幢夏宫,圣马可公寓、商业街等物业委托原告管理,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被告于2011年底支付给原告物业费3081686元,其中别墅50套,面积38813.75平方米,公寓房195套,面积13343.19平方米,合计应付物业费3852108元,原告同意打八折处理,故被告支付了3081686元,但尚有303套酒店用房,面积19881.78平方米,涉及物业费1208812.22元未支付。2013年1月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由原告管理的物业继续由原告管理并确定高层住宅物业费3.8元/月,别墅5.8元/月,商业物业4元/月。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7月18日起—2015年7月17日止。2015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了《关于届满终止的通知函》,明确到2015年7月17日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同时要求原告结算物业费用。截止到2015年7月15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后三年的物业费为:15788550.26元,加上前合同未支付的物业费1208812.02元,故合计应付原告物业费为16997362.48元。后原告将结算清单交给被告并再次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未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及时作出公正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26

  900955 九龙山B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公司名称、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0日、2016年1月26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进行变更,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详见公告:临2016-010、临2016-020、临2016-021)。

  2016年2月2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复,公司完成营业执照变更手续,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进行了变更。公司中文名称由“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由“SHANGHAI NINE DRAGON TOURISM CO.,LTD.”变更为“HNA INNOVATION(SHANGHAI) CO.,LTD.”。

  工商登记变更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信息如下:

  名 称: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郭亚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35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1月14日

  营业期限:1999年1月14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旅游投资(禁止外商投资的除外)及管理;旅游景点综合经营管理,酒店管理,游艇销售、展览;受所投资企业委托,为其提供投资经营决策,营销策划,会展、会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体育活动组织策划;节能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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